中国网:吉林1号大案“疑云”满布
图片标签: 发布:2022-09-17 .... 来源:www.tuj8.co
2011年9月6日,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给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所发“关于将邵宪波解回羁押的函”显示:“我院依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检侦指辖(2011)第2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之规定,决定将邵宪波涉嫌行贿一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交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
然而,记者查证发现,辽源检方所称的“新的犯罪事实”,即2006年3月,送给孙喜强一块价值为2.9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之事实,早在2010年12月1日邵宪波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之前,就已经多次出现在包括讯问笔录、(2010)辽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等在内有关邵宪波的法律文书中。
2012年11月6日,辽源市龙山区检察院以邵宪波涉嫌行贿罪为名,作出了起诉意见书。
2013年3月7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书称,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宪波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2年1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2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13年3月25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邵宪波涉嫌行贿罪一案,5月16日再次开庭,6月5日作出了“被告人邵宪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决书。
然而,记者查证发现,辽源检方所称的“新的犯罪事实”,即2006年3月,送给孙喜强一块价值为2.9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之事实,早在2010年12月1日邵宪波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之前,就已经多次出现在包括讯问笔录、(2010)辽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等在内有关邵宪波的法律文书中。
2012年11月6日,辽源市龙山区检察院以邵宪波涉嫌行贿罪为名,作出了起诉意见书。
2013年3月7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书称,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宪波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2年1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2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13年3月25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邵宪波涉嫌行贿罪一案,5月16日再次开庭,6月5日作出了“被告人邵宪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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