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依法治国须抛弃“三个至上”
图片标签: 发布:2022-09-17 .... 来源:www.tuj8.co
先说“党的事业至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并组织制定了法,但并不表明执政党可以凌驾于法之上,恰恰相反,《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写道:“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从法的意义和逻辑上讲,在依治治国的框架内,并不存在(或者也不充许)特殊个人、特殊阶层和特殊团体。因此不能因为所谓“党的事业”就可以凌驾于法之上而成为在依法治国下的“至上”。
再说“人民利益至上”。“人民利益”,在我看来,它与法的“公民”规定原属一政治属语,从来就是一抽象的概念,即从其一具体个案着手,从来是说不清的,也从来没有说清过。在法的规定里,对“人”而言,无非两种:自然人;法人。自然人与法人的“利益”,哪些属于“人民利益”,哪些又不属于“人民利益”,这一不是由“人民利益”来决定,二不是由哪一家机关和哪一红头文件来决定?所谓“人民利益至上”在法的面前,其实就是一无根无基的“伪命题”。在法的面前,原本是没有至上的。如果有“至上”,那也是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至上,而非在法之外的授予。至于说到自然人的生命权、物权、发展权和法人的物权、发展权来说,那更不存在“利益至上”问题。法规定所得就“至上”,规定不属所得就“至下”。
三说“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说到了第三者“宪法法律至上”。 按照中国过去的和时下的排位理论和排位实践看,第一位的往是最重要的(没有“之一”,只有“最”)。也就是说,在“三个至上”的排位看,地球人都知道,“宪法法律至上”在“三至上”的排位顺序是等而下之的等而下之。
再说“人民利益至上”。“人民利益”,在我看来,它与法的“公民”规定原属一政治属语,从来就是一抽象的概念,即从其一具体个案着手,从来是说不清的,也从来没有说清过。在法的规定里,对“人”而言,无非两种:自然人;法人。自然人与法人的“利益”,哪些属于“人民利益”,哪些又不属于“人民利益”,这一不是由“人民利益”来决定,二不是由哪一家机关和哪一红头文件来决定?所谓“人民利益至上”在法的面前,其实就是一无根无基的“伪命题”。在法的面前,原本是没有至上的。如果有“至上”,那也是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至上,而非在法之外的授予。至于说到自然人的生命权、物权、发展权和法人的物权、发展权来说,那更不存在“利益至上”问题。法规定所得就“至上”,规定不属所得就“至下”。
三说“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说到了第三者“宪法法律至上”。 按照中国过去的和时下的排位理论和排位实践看,第一位的往是最重要的(没有“之一”,只有“最”)。也就是说,在“三个至上”的排位看,地球人都知道,“宪法法律至上”在“三至上”的排位顺序是等而下之的等而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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