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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章:评陈宝成事件

图片标签:  发布:2022-09-17  ....    来源:www.tuj8.co
陈宝成事件发展到现在,显然是一个多输的局面。无论真相如何,以一个知名的法治记者,在面临权利受侵害时,无法求助于司法机关,而不得不手执利斧来自力救济,又因为自力救济超越限度而身陷囹圄,其中的艰辛、困苦、无奈和挣扎,令人唏嘘。而对于村委会来说,宅基地之收回,历经数载,最终也不得不放弃陈宝成家的宅基地,增加建设成本,更重要的是,原本同一族姓,和睦邻里,而今势同水火,彼此撕裂,情何以堪?至于当地政府,动员警力、应付舆论,乃至随后的各种挑战,各种矛盾又被放大,其潜在和现实损失,可想而知。
然而,我们当追问的是,这一切何以发生,为何未能避免?为什么本应属于法律问题的宅基地收回和房屋拆迁,竟至演变成一个“政治性”事件?各方动员,彼此死磕!检视事件的前因后果,我们不能不说,是法治的空白和规则的缺失,让对话和理性,变成了偏执与失控。
首先要说明的是,此事件并非政府强拆,而是村委会收回村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拆除房屋引起的集体和内部成员的纠纷,和一般意义上的拆迁并不相同。所以,推土机不是在实施司法强制执行,而是受雇于施工方的简单作业;决定拆迁和不予拆迁的主体,都是村委会,而非人民政府。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不会以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征收的要求来衡量金钩子村委会的合法性,而是以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正当性作为关注焦点。
首先,金钩子村委依法并没有权力以旧村改造为由将已经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并对房屋进行拆迁。土地管理法第65条明确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在为了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的条件下,可以经原批准宅基地分配的人民政府批准,将村民的宅基地收回并拆迁房屋。此处将理由限定为“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和宪法与物权法规定国家征收所强调的“公共利益”相比,范围要窄很多。旧村改造可以说是公共利益,但绝非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这里必须澄清的是,事件中村委会反复强调90%多村民同意旧村改造,这一事实,只能说明从规划的角度,对旧村进行改造是合法的,但旧村改造,既可以是集体改造,也可以是村民自己开发改造。同意规划,并不等于授权对他人财产进行征收。实际上,征收权,涉及到对他人财产的处分,属于法定主体的法定权力,必须是法律授予的,其行使也必须严格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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