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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范跑跑”事件的法律分析

图片标签:  发布:2022-09-17  ....    来源:www.tuj8.co
五、言论自由乃公民之宪法权利
范美忠之所为,固然非法,已然遭遇负面道德评价,恪守教师道德底线者当引以为戒。但是,范美忠之所说,系公民之宪法权利,这一权利实为我国宪法原则所肯定。学界认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系公民之“在先权利”或者“基本权利”,非经由宪法之制定而来,其存在乃天赋并与生俱来,不因宪法是否作书面认定和文本规划。因此,范美忠之所为,实为非法。即便这一言论系“错误”言论,一个开放宽容的社会不应封之堵之,或视为洪水猛兽。范跑跑事件以来,不断能够听到各方观点表述,实为社会走向开放、宽容和文明之象征。意见可以相左,甚至在一定平台展开理性论辩,但绝不能剥夺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广开言路可涵养思想,启迪民智,激发活力,汇集民智,形塑一个民族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中国对此吃过太多苦头,当引以为戒。
六、依法视角和平常心看待范跑跑
以情理观之,大灾当前,千钧一发,逃生乃人之本能反应,是故,范美忠的“真诚”表白获得许多同情。再者,弱冠学子,葬身废墟,非乃范美忠之不救,实乃豆腐渣工程使然,而范美忠之不得救使然,这又获得网友一片同情。但是,豆腐渣工程与范美忠是否履行职责系两个不同的问题,从法律上应分门别类进行分析和处理。一般人众,未受法律训练,勿须法律思维,将二者混为一谈,情有可原。但是,法律乃社会之公器,对豆腐渣的愤慨不能否认范美忠之失职。另,范美忠未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务,系职务意识欠缺使然。不独此案,其实中国当下“责任伦理”和“职业素养”普遍欠缺。假使秉持“责任伦理”和“职务意识”,假冒伪劣奶粉、假冒伪劣药品将不会大行其道,豆腐渣工程就不会成为汶川第一杀手。因此,范美忠之真诚其情可嘉,但是其职务意识欠缺,没有吃透自由之精髓亦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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