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市被强奸幼女的母亲唐慧讨公道遭劳教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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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唐慧,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光明新路。
委托代理人甘元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益华,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永州市劳教委2012年8月2日作出的永市劳决字[2012]第8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下简称劳教决定),恢复申请人唐慧的人身自由。
事实和理由:
一、劳教决定隐瞒公安人员对申诉人及家人的系列犯罪行为,错误将申诉人依法维权认定为闹访、缠访。
永州市公安局在申请人唐慧之女张某某(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一案中,侦查人员存在系列违法犯罪事实的行为,劳教决定隐瞒基本事实反而认为申请人唐慧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系无理要求,认定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1、案发时,永州市公安局拒不解救被劫持的受害人“乐乐”。
2006年10月1日,“乐乐”被周军辉劫持强奸后,卖到了零陵公安分局政委亲戚被告人秦星所在的妓院(柳情缘休闲屋),强迫其卖淫百余次,在此期间被告人遭上百人强奸、轮奸。“乐乐”失踪后,母亲唐慧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失踪案”立案侦查,负责人为原零陵区公安分局刑侦队杨军祥。立案后,公安机关并不积极侦破本案,被害人家属根据线索,被迫自行在柳情缘休闲屋外潜伏10余天,确认“乐乐”被劫持在里面。2006年12月30日下午,申请人唐慧向杨军祥报告并要求其出警,其来到柳情缘休闲屋后,进去发现被害人“乐乐”后,居然拒不解救,扬长而去。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符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的立案标准,杨军祥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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