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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

图片标签:  发布:2022-09-17  ....    来源:www.tuj8.co
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重温经典,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胡玉鸿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院长
《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一、司法独立的缘起:人类对自身的恐惧 
司法独立源于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而关于权力分工的理论源头,恩格斯用“人类对自身的恐惧”一语加以概括。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国家的本质像宗教的本质一样,也是在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那末,在君主立宪国家特别是英国这个君主立宪国家,这种恐惧达到了最高点。”人们恐惧什么呢?恐惧于人类社会出现过的政体类型所无法避免的专制。在权力分立体制之下,司法权作为一种单独的国家权力类型而处于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的地位——虽然英国实际上并非纯粹的权力分立体制。按照恩格斯的理解,这种权力分工源于人类对于自己所创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充满着猜忌与戒心;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专制、独裁,人们就设想通过一种国家政体形式的塑造,将国家权力分解成由不同主体掌握的权力,从而防止权力的集结而导致对人民权利的危害。
实质上,强调权力分立、反对集权也是恩格斯早年的基本主张。恩格斯就指出,极端形式的集权,“乃是国家超越了自己的范围,超越了自己的本质”,因为国家“永远不会占有整个人类在其活动和历史发展中理所当然拥有的权力,即为了整体而牺牲个人的那种权力”。然而国家集权本身,就是将本应属于人民的权力窃为己有。即使承认集权是国家本身的基本规律,但是,“国家集权的实质并不意味着某个孤家寡人就是国家的中心”。并且,即使在集权体制之下,司法权也决不应当同中央发生关系,而应当独立地单独存在,直接由人民保管和掌握。恩格斯将有陪审员参加的独立的司法原则作为自由政体的基本标志,表明了他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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