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唐河县 77岁老汉为5亩土地打官司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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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县政府多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均以程序不当而撤销。2007年7月省高院作出[2006]豫法行终字第00098号行政判决,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唐河县人民政府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时,要充分考虑该案的诉讼情况,特别是时间跨度较长,涉及的问题较多,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等因素,注意保护唐河县中外汽车修理厂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彻底化解有关的民事、行政争议”。
县政府根据省高院[2006]豫法行终字第00098号行政判决及《司法建议》,做出了唐政土处字[2008]1号行政处理决定:一、确定汽修厂对从常东组受让的已报批征用土地3.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应于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手续。二、确定第三人张金安等9户对从汽修厂受让的用于建住宅和出路的1.75亩土地使用权,汽修厂应在领取4.9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三十日内为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三、第三人的出路以汽修厂东院墙外北一户(刘佳)北墙外沿向西垂直作为9户向西出路的南沿。 二、张清一缠诉缠访的目的和症结 1、缠诉缠访的目的 张清一的目的是要求为其办理4.97亩的土地使用证。 2、案件主要症结 张清一委托随云山卖地属实,但他拒不承认,拒绝为九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成为案件的主要症结。
认定事实的有关证据:(1)生效的[2002]豫法行再字00023号、[2006]豫法行终字00098号、[2005]南行初字第14号三个判决所查明事实部分均已认定。(2)从随云山、张清一处提取的他们双方算帐清单和参与算帐的常廷贵、张清一原女婿李显华等人的证言材料予以佐证。尤其是1998年元月工作人员从张清一处调取算帐清单5支和从随云山处提取的1994年4月的算帐清单相吻合,所调取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条,充分说明9户所占1.75亩土地是张清一委托随云山卖给9户的。 三、目前案件处理情况 唐河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做出唐政土处字[2008]1号行政处理决定后,张清一仍不服,于4月份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他认为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不让中院开庭审理,并向中院提出撤诉申请。目前中院对撤诉申请没有做出是否同意的裁定,本案仍在诉讼审理中。
唐政土处字[2008]1号行政处理决定未生效,唐河县人民政府无法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调查处理人
2009.3.26日
县政府根据省高院[2006]豫法行终字第00098号行政判决及《司法建议》,做出了唐政土处字[2008]1号行政处理决定:一、确定汽修厂对从常东组受让的已报批征用土地3.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应于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手续。二、确定第三人张金安等9户对从汽修厂受让的用于建住宅和出路的1.75亩土地使用权,汽修厂应在领取4.9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三十日内为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三、第三人的出路以汽修厂东院墙外北一户(刘佳)北墙外沿向西垂直作为9户向西出路的南沿。 二、张清一缠诉缠访的目的和症结 1、缠诉缠访的目的 张清一的目的是要求为其办理4.97亩的土地使用证。 2、案件主要症结 张清一委托随云山卖地属实,但他拒不承认,拒绝为九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成为案件的主要症结。
认定事实的有关证据:(1)生效的[2002]豫法行再字00023号、[2006]豫法行终字00098号、[2005]南行初字第14号三个判决所查明事实部分均已认定。(2)从随云山、张清一处提取的他们双方算帐清单和参与算帐的常廷贵、张清一原女婿李显华等人的证言材料予以佐证。尤其是1998年元月工作人员从张清一处调取算帐清单5支和从随云山处提取的1994年4月的算帐清单相吻合,所调取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条,充分说明9户所占1.75亩土地是张清一委托随云山卖给9户的。 三、目前案件处理情况 唐河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做出唐政土处字[2008]1号行政处理决定后,张清一仍不服,于4月份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他认为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不让中院开庭审理,并向中院提出撤诉申请。目前中院对撤诉申请没有做出是否同意的裁定,本案仍在诉讼审理中。
唐政土处字[2008]1号行政处理决定未生效,唐河县人民政府无法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调查处理人
2009.3.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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