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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案”被质疑钓鱼执法、这案怎么了?

图片标签:  发布:2022-09-17  ....    来源:www.tuj8.co
疑点二、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卖到洛阳。 闫爱民和代理律师在掏鸟现场找到了多位现场人士,并一一询问,现场人士说闫啸天掏鸟的数量是6-7只,绝并不是16只。今年5月25日,付建在河南省第二监狱专门就这个问题询问了闫啸天,闫啸天称第一次掏了6只鸟。 对于为何开庭时承认捕鸟16只,闫啸天称“在森林公安录口供时,我一开始说6只,公安说我们口供不一样,把我们俩叫到一块,最后录口供录成16只,公安说弄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付建说,两个小孩当时以为说了就能走了。
疑点三、该案的代理律师付建表示,闫啸天曾经告诉过他,他第二次去掏鸟的时候,是因为有个人打电话说要买鸟,他告诉对方说没有了,对方说让他再去掏,掏了卖给他,但事后闫啸天才知道对方是森林公安的。 因为有人要买,闫啸天又和王亚军掏了4只鸟,但当买鸟人到达闫啸天家时,还带着当地电视台记者。“我们后来了解到,当时去抓闫啸天的时候来了两辆车,一辆车上是警察,另一辆是当地电视台的。”付建说。 闫爱民说,辉县森林公安的两个民警2014年7月20日到7月28日多次电话给闫啸天,让他掏鸟并购买,这些闫啸天的通话记录都是可以证明的,“如果他们不买鸟,我的孩子怎么会去掏?这种钓鱼执法的方式已经明显违法了。”
假如【疑点一】的证词能够成立的话;说明当地的公安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错误,连一个案发的地点都会搞错,有亏于人民公仆的光荣称号,接下来是检察院和法院根据公安的报批的材料依葫芦画瓢,没有到案发现场一一确认!其实说白了【疑点一】,这对整个案件的改判起不到多大的作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最严历的处罚标准,不过是二年以后可以撤销的一张黄牌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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