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订餐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图片标签: 发布:2022-09-17 .... 来源:www.tuj8.co
意见稿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具备实体店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记者查阅《食品安全法》发现,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同时,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外卖平台的责任。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等。
此次意见稿提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意见稿还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具备实体店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记者查阅《食品安全法》发现,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同时,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外卖平台的责任。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等。
此次意见稿提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意见稿还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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