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就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问题答记者问的几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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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5日 新华社发表了题: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就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问题答记者问
笔者对该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的答记者问进行了认真阅读,以下是对其回答内容的几点质疑,向大家求教。黑体字部分是该负责人的话。
1、本案被告人贾敬龙系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于该村南华路6号。2009年11月28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对北高营村进行拆迁改造,并于2010年6月报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拆迁工作由北高营村村委会统一规划、按同一标准实施。
首先,村民的房屋是私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否需要拆迁,应该依法进行,用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目前是否有法律地位?)表决通过的办法来决定拆迁每一家的房子是不符合“依法治国”精神的。村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对吗?公民的合法财产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就可以侵犯吗?按照这一逻辑,贾敬龙是否应该判处死刑,难道也应该通过全国人大表决吗?要通过民意吗?可是,全国的民意大都要求不杀贾敬龙,怎么还是把他杀了?再者,据我所知,大部分村庄的村民代表都是村委会指定的,是和村两委关系很好或者村委比较畏惧的人,而不是村民推选的,一般情况下,他们是不会对村委的决定表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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