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破绽与法律剖析
图片标签: 发布:2022-09-17 .... 来源:www.tuj8.co
所长在法庭上表演失败以后,法庭应当如何处理?卢所长之所以来到我们崇高的鼓楼区法院,来到我们这个法庭上,是以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以一个人民警察的身份,来为他和他的辖所经办的民事纠纷案件作证的。却违背了一个公民的起码准则做了伪证,那么,他还有什么理由继续代表国家机关作证呢?法庭还有什么理由继续采用这个失去诚信度的“国家公务人员”提供的证词和证据呢?这位所长不仅是个人失信于法律,而且使国家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国家的形象遭受到严重损害。法院难道就一点也看不出他是和原告互相串通的吗?就一点也不怀疑其中有犯罪的可能吗?)
(四)关于举证责任问题
署名为“哈姆雷特K”的网友指出:
综观此案前后矛盾,疑惑点多多。法庭在两处用法不当: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 举证责任制度,应当由徐老太举证,她(徐老太太)举不出有力证据应该败诉才是。 二,“无过错责任”仅限于有特殊规定的,有机动车为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内容。而不应对行人的相互之间的“纠纷”。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举证责任制度,也称举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应遵循的规章制度。举证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不是围绕诉讼证据来进行的。 但鼓楼区法院裁判此案的依据是什么: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来用的“电子照片”。
(四)关于举证责任问题
署名为“哈姆雷特K”的网友指出:
综观此案前后矛盾,疑惑点多多。法庭在两处用法不当: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 举证责任制度,应当由徐老太举证,她(徐老太太)举不出有力证据应该败诉才是。 二,“无过错责任”仅限于有特殊规定的,有机动车为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内容。而不应对行人的相互之间的“纠纷”。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举证责任制度,也称举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应遵循的规章制度。举证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不是围绕诉讼证据来进行的。 但鼓楼区法院裁判此案的依据是什么: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来用的“电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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