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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破绽与法律剖析

图片标签:  发布:2022-09-17  ....    来源:www.tuj8.co
我们知道,在恶人眼里,所谓的情理、经验与善良人不同。 本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据以判决的关键证据之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该电子文档显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该电子文档不具合法性。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而记者已查明、城中派出所所长也不得不承认的事实:这份电子文档由原告徐老太的儿子拍摄。法院对此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为什么不在判决中予以说明? 2、该电子文档是复制件。必须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的一致性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本案可以用来佐证该复制件与原件一致性的证据又有哪些呢? (1) 警察的证言。根据讯问笔录原件丢失、电子文档闹剧、原告儿子的特殊身份这些事实,通过“社会常理” 分析,警察的证言本身的证明力就值得怀疑,何谈用以佐证该电子文档? (2)法官根据“社会情理或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推理。
首先,这种推理本身不是证据,不能用以佐证电子文档;其次,这种推理是错误的。因为作为推定被告撞人的基础事实不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上文已论及。 现在,我仍然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因为案件的真实可能会被一时蒙蔽,但终究会水落石出;法律公正,绝不会因一两个人的所谓推理而丧失;错误的裁判终究会被推翻。现在只是一审判决,应该相信南京市中院的法官们。
署名为宁东南的网友指出:
此案虽判但疑点有三:一,为什么法庭以“电子证据”的可证性有等进一步证实的前提下,还以它为证?二,派出所所长做“伪证”的事为何只字不提?三,这谈话笔录“电子”证据如何“泄密”?也只字未谈? 法官也认为徐老太如果是被彭宇撞到的,当时就应该呼救,并请求旁边的市民报警或抓住肇事者,可是徐老太没有,相反她还对彭宇扶起她的行为表示谢意 (有证人做证),老太说彭撞倒她的说法没有证据(唯一的“证据”是派出所所长做的伪证,已被当场揭穿),派出所所长是不是和徐老太的儿子(颇有来路的本地警察)串通?让人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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