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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破绽与法律剖析

图片标签:  发布:2022-09-17  ....    来源:www.tuj8.co
我今天大致整理出来一些,供各位朋友参考。这些评述像一盏盏明灯,引导我们一步步地走向真相…… 向上天祷告,愿真相早日大白于天下!
(一)关于老太太被撞:徐老太太自身的责任
一位署名lihongfan的律师指出: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是每一公民的义务,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就是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中,彭宇作为从车上下来,从时间与空间上均无可选择,必须在这一固定的时间往固定的方向前行,而且视线受阻无法观察左右,是被动的,没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而受害人(徐老太)没有在正确的位置候车,当两辆车同时进站时,她急忙赶去乘后一辆车,不顾前一辆车有人下车,主动地径直奔跑前行。可以说受害人当时左右视线良好,在此刻有诸多选择,可以选择合理避险。 在人流汹涌的公交车下客门前径直穿行,与人冲撞的可能性接近百分之百。假如推论的与第一个下车的人冲撞的可能性较大成立的话。不论此时谁下车,都必然造成了本次伤害事件。也就是说,当受害人积极地实施她去乘第二辆公交车时,该事故就必然发生,受害人是她自己,但侵害人就不一定是谁。
换句话说,只是彭宇比较倒霉,正好是第一个下车,如果让另一个人下车,那本案就不会叫“彭宇案”了,或许就叫“张宇案”、“王宇案”。假如是生活如书坐了那班次的公交车,并第一个下车,也必然会发生“生活如书案”。 我们可以认为,受害人在径直穿过第一辆公交车的下客门前时,她理应预见到与人冲撞,并预见到可能造成的伤害。但她没有减慢速度,合理避让等作为行为,而是一意孤行,继续前行,才造成了本交事故的发生。综上,受害人主动性地不守秩序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追求的是一种公平的法律救济,是在双方均无过错又无法定适应无过错原则时才适用的一种归责原则。事实上,关于公平原则的争论相当多,对公平原则的滥用也频见诸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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