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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破绽与法律剖析

图片标签:  发布:2022-09-17  ....    来源:www.tuj8.co
D,“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卢所长在新闻媒体面前非常清楚的说,本案卷宗已经遗失。那么,这份对被上诉人徐XX所做“询问笔录”又是哪儿来的呢?!本案卷宗是一个整体,不可能丢一部分(而且是本案最重要的部分)留一部分。如果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就本起“民事纠纷”立过案,那么,案由是什么?销案没有,销案的理由又是什么?丢失办案卷宗是不是严重渎职?如果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就本起“民事纠纷”根本就没有立过案,那么,就属违法办案,其对上诉人所做“讯问笔录”、对被上诉人徐XX所做“询问笔录”、对证人陈二春所做“询问笔录”都属违法,这些笔录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E,关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所作陈述并依此制作的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三)关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一位署名为LINK2的网友指出:
判决书中写到:“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 本人认为,该“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恰恰不能作为证据,因为不能证明其与原件一致,关键点是该复制件(笔录数码照片)不能证明其中的签名与手印是当事人彭宇的,也就不能证明其所记载内容是当事人彭宇意思的真实表达,所以并不能相互印证、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实际上,笔录原件的蹊跷失踪和所谓“彭宇笔录”呈现为原告儿子手机拍的“笔录照片”以及城中派出所卢姓所长站在有利于原告的立场上当众说谎遭当场揭穿、并在电视节目中被播出,已经为广大市民了解的事实,才更应引起站在中立立场的法官的思考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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